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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材料学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5-24      来源:      阅读次数:

湖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我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录取原则

l.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做到政策透明,操作规范,指标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2.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重点考查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

二、计划分配

2017年博士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如下:

学院

专业

招生计划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

11

(非定向7名,定向4名)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博士招生工作的领导,鼓励“申请审核”和“硕博连读”生源,鼓励招收应届硕士生和非定向就业的优秀生源,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2.学院充分尊重导师的招生意见,学院每位有招生资格的老师(招生资格由是否有学生报考等因素决定)可以优先选择一名其名下的学生录取,每位导师每年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生。

剩余名额由当年没有学生报考的其它导师通过双向选择按总评成绩排名从高往低依次录取。在成绩排名上采取全日制非定向和全日制定向分开排名的方式。非定向和定向生人数不得超过其相应的名额数。如果排名靠前但没有导师选择的学生将被淘汰,由下面一位的学生递补。

 3.博士生导师对报考本人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拥有初试成绩加分后参与录取排序的权利,加分不超过10分。拟加分录取考生,导师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陈述理由,经博士点负责人和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博士点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4.总评成绩=100*(初试总分/初试满分)*60%+100*(复试总分/复试满分)*40%

录取结果在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未经公示的录取结果无效。

四、其他

1.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照基本学习年限收取,非定向生基本学习年限3年、定向生基本学习年限4年,学费标准为1万元//年。

2. 学习方式和就业方式为全日制、非定向的考生必须按时将个人档案寄至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拟录取为定向的考生的考生应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 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516